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7-00008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7〕10号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生成日期 | 2017-09-08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我办根据外交部《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FJ00127-0202-2017-00008 | ||
文号 | 闽政外管〔2017〕10号 | ||
发布机构 | 省外办 | ||
生成日期 | 2017-09-08 | ||
标题 |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我办根据外交部《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办,各县(区、市)外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人员APEC商务旅行卡(下称“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我办根据外交部《关于制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福建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省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规范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根据外交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前,APEC(即亚太经合组织)21个经济体均已加入“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分别是: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日本(JPN)、韩国(KOR)、马来西亚(MYS)、印度尼西亚(IDN)、文莱(BRN)、菲律宾(PHL)、新加坡(SGP)、泰国(THA)、越南(VNM)、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巴布亚新几内亚(PNG)、智利(CHL)、秘鲁(PER)、墨西哥(MEX)、美国(USA)、加拿大(CAN)和俄罗斯(RUS)。其中,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台北之间互不适用该计划。美国、加拿大尚为过渡成员,不接受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便利及入出境通关便利。旅行卡一次申办、五年有效,持卡人凭该卡及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境,每次入境停留不超过60天,并享有入出境通关便利。中国籍持卡人持有效卡最多可以入境16个经济体。
第三条 旅行卡工作实行由申请人所属企业或部门初审、地方外办复审和外交部领事司终审的审批管理制度。省外办负责我省除福州、厦门以外的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设区市外办(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外办,下同)及县级外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审查和报送本地区企业人员旅行卡申请,办理旅行卡保管等事宜。福州、厦门市外办负责本地区企业人员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并直接向外交部领事司报送旅行卡申请。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四条 经我省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法经营、诚信高(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企业)、效益好,上年度完成依法纳税、企业负债率处于安全范围、上年度进出口额不少于10万美元,且与APEC相关经济体有经常业务往来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可选派一定数量的中方(大陆)人员申请旅行卡。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是所属企业中高层商务人员,且在所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属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所列失信被执行人、无刑事犯罪记录、无国外不良记录者,且是未被外国特别是APEC经济体拒签者。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办企业应向有关外办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简介表》;
(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五年半,国有企业人员使用因公护照);
(四)申请人二寸白底无边框的电子版彩照、黑白签名扫描件;
(五)申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六)申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七)申办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海关报关单;
(八)申请人在申办企业一年以上的社保缴费明细表(国有企业人员和其他企业法人代表等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第四章 报批程序
第七条 申办旅行卡遵循属地办理原则,由申办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外办递交申请材料。省外办、设区市外办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可实行直报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外办或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省直属国有企业按现行因公出国(境)规定程序报所属的省直主管单位审核后,由省直主管单位出具申请公函并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设区市属国有企业和县(区、市)属国有企业向设区市外办递交申请材料;中央在闽国有企业(仅限于经中央国有企业授权,委托省外办颁发护照、代办签证的在闽企业)直接向省外办递交申请材料。
外交部未授权任何个人或中介公司代理旅行卡业务,申办企业应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报批。
第八条 企业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需将申请材料扫描上传到省外办“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扫描件具体格式详见该系统中的《简化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材料及上报格式(暂行)》,系统操作方法详见《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简介表》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第九条 直接受理企业申请材料的外办(下称“一级受理外办”)须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通过实地调查和面谈确认,对申办企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并为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公函,通过“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报送上一级外办(申请公函也扫描到系统上)。
为简化程序,《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简介表》和《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人简介表》由一级受理外办审核后留存原件;申请人护照由设区市外办负责审核,经设区市外办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共同签核后留存复印件,退还原件。
第十条 设区市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公函,并通过“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系统”报送省外办。省外办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出具申请公函,并通过系统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第十一条 外交部领事司对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各经济体的审批情况为合格的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十二条 由于各经济体审批时间不同,如申请人拟前往的经济体已批准申请人的旅行卡申请,企业可向一级受理外办申请提前制卡,待其余经济体审批通过后可申请换卡。
第五章 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十三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按规定程序由保管外办造册销毁;
(二)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企业应及时向一级受理外办致函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申请补发;
(三)护照遗失或更换,原旅行卡将无法使用,企业应及时向一级受理外办申请换发旅行卡,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新护照复印件、扫描件以及原旅行卡复印件。原卡由保管外办造册销毁。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省外办将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工作调动、辞职或其他原因;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应具备的资格;
(三)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四)省外办认定的不符合继续持卡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五条 旅行卡一般由一级受理外办保管,也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有关申办企业自行保管。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根据隶属关系由省外办或设区市外办保管。各设区市外办须于每年1月将本地区上年度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省外办。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人员使用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出境,须按现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在出境日期的前7天内向有关外办领取旅行卡和因公护照,并在持卡人回国之日起的7天内向有关外办上缴旅行卡及因公护照。
其他类型企业的持卡人或企业专办员可提前15天凭本人身份证和企业出具的介绍函(内容应包括持卡人拟访时间、国家、事由以及介绍何人前往领卡等,加盖企业印章)向保管外办领取旅行卡,保管外办应于当日内尽快办好领取手续;持卡人应在回国之日起的15天内向保管外办交还旅行卡,并交验护照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除国有企业外的其他类型企业,应鼓励其加强自我管理,一级受理外办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资信评优办法,给予资信优级企业一定期限内自行保管旅行卡的权限,并报省外办备案。
第十八条 持卡人只能出入旅行卡背面标注的经济体,出入我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和护照。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的便利。
第十九条 旅行卡原则上只适用于以商务活动为目的的国际旅行,不能用于旅游、探亲、访友、看病等非商务目的的活动。持卡人在境外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自觉维护我省企业形象和旅行卡信誉。
第二十条 内地与中国香港、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旅行卡。企业人员不可凭旅行卡出入香港和台湾,但持卡人出入香港可以使用专用通道。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申办企业应建立切实可行的旅行卡管理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应指定一或两名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专办员,如实提供企业及申请人资料,配合外事部门做好有关核查、提醒、旅行卡催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外办要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充分利用电子系统,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旅行卡保管、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外办工作人员要按照外事为民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时效,做到热情服务、高效廉洁。
第二十三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申办企业及申请人如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省外办除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吊销相关人员的旅行卡外,给予该企业暂停或取消旅行卡申请资格的处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外办及其工作人员如参与弄虚作假,或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省外办给予通报批评或暂停该外办旅行卡审查受理权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外交部领事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福建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办法》(闽政外管[2009]24号)、《福建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闽政外管[20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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